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2月21日衛部心字第1081700538號函辦理。
二、另依衛生福利部家暴加害人認知與親職教育輔導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規定:初次執行人員,應接受21小時必修課程並應參加團體觀察及帶領課程至少12次,每次2小時;年資未滿五年者,每年應接受選修課程至少6小時、個案研討至少3小時及接受督導至少3小時;年資滿5年以上者,每年應接受選修課程6小時,故請貴單位處遇治療師依處遇年資及相關規定接受訓練。
三、檢送課程簡章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