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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補助財團法人旭立文教基金會辦理「108年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專業人員培力中心」之處遇團體見習課程簡章 [2019-03-07 11:30:0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2月21日衛部心字第1081700538號函辦理。

二、另依衛生福利部家暴加害人認知與親職教育輔導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規定:初次執行人員,應接受21小時必修課程並應參加團體觀察及帶領課程至少12次,每次2小時;年資未滿五年者,每年應接受選修課程至少6小時、個案研討至少3小時及接受督導至少3小時;年資滿5年以上者,每年應接受選修課程6小時,故請貴單位處遇治療師依處遇年資及相關規定接受訓練。

三、檢送課程簡章1份。



下載檔案: 376600304i_1080051463a00_attch1 (1).pdf
下載檔案: 376600304i_1080051463a00_att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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