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因應自105年起全面使用安全針具,公會依院所為單位,每家院所贈送5支安全針具,請於5月7日~5月30日前,至公會領取,請查照。
說明:
一、醫療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二、醫療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