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醫師公會 函 受文者:各院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104)嘉市醫字第048號 附件: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紀錄表(空白及範例)、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勞動條件宣導報你知 主旨:近日接獲院所告知,勞動部或本市社會局勞資關係科人員至院所執行勞基法勞動檢查等事宜,故提供相關文件表格以供因應參考。 說明: 1.勞工名卡: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應設置,保存5年。 2.工資清冊:依據勞動基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設置,保存5年。 3.出勤紀錄:並無限制書面或電子格式儲存,但一定要逐日記載至分鐘為止,所以可設簽到簿或買打卡鐘打卡或指紋刷卡紀錄皆可。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4.勞動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無論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13項,故以書面訂定為宜,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5.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具有同意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實施變形工作時間制度的權限。依勞基法規定變形工時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要經勞資會議同意,該會議公文及紀錄無固定格式自行訂定即可,有關員工同意加班、變形工時均依據此,會議紀錄則診所自行留存,勞資會議到底要不要報備,各縣市沒有統一作法,但應該做一份應付檢查。 6.社會局人員若至診所檢查,會要求提供前3個月之出勤清冊、薪資清冊及勞工名卡,故請上列資料未建立者,應儘快建立,以免受罰,有問題或需要表格相關電子檔,煩請電話聯絡或至公會網站下載。
勞動基準法勞動條件宣導報你知~(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 Q1:雇主平時應製作及保存那些資料呢?
置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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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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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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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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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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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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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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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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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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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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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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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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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勤紀錄並無限制書面或電子格式儲存,但一定要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並記錄至分鐘為止哦。 Q2:現行基本工資為多少呢? 基本工資因「月薪制勞工」及「日(時)薪制勞工」而有不同規範:(單位:新臺幣)
薪資議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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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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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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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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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時)薪制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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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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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加班費(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如何計算?加班時數有限制嗎?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2週不超過84小時,所以只要每日超過8小時及每2週超過84小時的出勤時間都是加班哦,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若加班第3至4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EX:時薪120元,前2小時為-120も1又1/3=160元,後2小時為-120も1又2/3=200元)。當然為顧及勞工健康,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哦。 Q4:勞工的休息時間及休假規定又是如何? 勞工每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休假則有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3種假別,休假都要給薪哦! 例假:每工作7天至少應有1天作為例假,但經勞工同意,連續出勤最長為12天。 國定假日:除勞動部另行公告等,每年至少有19天國定假日,如當日經勞工同意出勤,可透過調移(休假日與工作日具體對調)或給付加倍工資處理。 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年期間,應給予特別休假:1年以上未滿3年者7天;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天;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天;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係勞工勞動條件最低的保障規範,為達勞資和諧目的,實際執行若有相關問題,可至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或電洽諮詢(電話:05-2254185,05-2254321#154、159),本府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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