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醫師公會第11屆第9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日期:民國105年3月24日(星期四)晚上21:30 地點:嘉義市吳鳳南路37巷52號(公會會館) 出席:蔡宗佑、王中敬、王錦基、張耿源、陳俊雄、吳明彰、侯聰明、張文祥、莊茂德、曾良達、戴孟平、陳明煌、胡昌國、謝景祥 請假:蔡忠斌 列席:柯明裕 出席人數:14名,已達法定人數 主席:蔡宗佑 紀錄:鄭華琴 壹、主席報告:(略)。 一、 工作報告 (一) 請確認104.12.17第11屆第8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及辦理情形。 決定:1.至104年11月份財務報表確認。 2.105年度會議及活動及105年度經費預算通過,今年度執行。 3.通過公會會館裝置電梯及4樓屋頂整修,工程已近完工。 4.通過公會購買AED(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Philips
FRX主機,型號861304,價格10萬8仟元,預計4/27舉辦AED醫師繼續教育前購買裝置完成。 二、會務報告及各委員會報告: (一) 各委員會報告 (二)總幹事報告:105年2月會員人數888人。 三、討論提案: 提案一(提案單位:監事會) 案由:請審議104年1-12月收支決算及105年1-2月收支決算(請參閱附件)。 決議:通過。 提案二(提案單位:監事會) 案由:請審議105年2月份銀行月報表及非定存月報表(請參閱附件)。 決議:通過。 提案三(提案單位:秘書處) 案由:請討論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相關事宜。 說明:日期原訂4/21(四)?地點? 決議:通過4/21(四)中午舉辦會員代表大會,地點:公會會館2樓。 提案四(提案單位:秘書處) 案由:請討論本會提報全聯會第11屆會員代表4人及理事候選1人。 說明:全聯會預計5月29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第11屆理監事,3月底前提報。本會推派之全聯會第10屆會員代表及理事,名單如下:會員代表:蔡宗佑理事長、王中敬常務理事、王錦基常務理事、柯明裕顧問。理事:蔡宗佑理事長。 決議:通過,提報代表本會之全聯會會員代表為蔡宗佑理事長、王中敬常務理事、王錦基常務理事、柯明裕顧問;理事侯選人為蔡宗佑理事長。 四、臨時動議: (一)提案人:蔡宗佑理事長 案由:請審議經第11屆第9次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章程第41條之3會館設備費,此條文若修改時,授權理事會決議後,次年報備會員代表大會。 說明:104年4月29日第11屆第8次通過,會館設備費首次加入本會收取伍仟元正,其他異動不再收取,105年3月24日第11屆第9次理事會決議,此條文若修改異動時,授權理事會決議後即可執行,較具時效性,次年報備會員代表大會。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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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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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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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
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會經費依章程第卅五條各款金額定為如左:
一.
入
會 費:參仟元正。
二.
每月常年會費:伍佰伍拾元正。
※年滿七十歲以上,入本會滿十年之資深醫師,每月只收上級公會費貳佰貳拾元正。
三.會館設備費:首次加入本會收取伍仟元正,同一會員於本會的異動不再收取;若有修改收取數額及方式,授權理事會決議,次年報備會員代大會。
四.會員證書費:貳佰元正。
五.會員福利互助費:壹佰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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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
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會經費依章程第卅五條各款金額定為如左:
三.
入
會 費:參仟元正。
四.
每月常年會費:伍佰伍拾元正。
※年滿七十歲以上,入本會滿十年之資深醫師,每月只收上級公會費貳佰貳拾元正。
三.會館設備費:首次加入本會收取伍仟元正,其他異動不再收取。
四.會員證書費:貳佰元正。
五.會員福利互助費:壹佰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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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館設備費的修改異動時,授權理事會決議即可執行,較具時效性,次年再報備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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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二)提案人:胡昌國理事 案由:請審議經第11屆第9次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刪除章程第10條之4精神異常者及之5聾啞異常者,參考全聯會之章程加入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說明:不合時宜且入會時無法判斷其是否異常。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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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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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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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被褫奪公權者。
三.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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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被褫奪公權者。
三.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
四.精神異常者。
五.聾啞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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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時宜且入會時無法判斷其是否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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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通過,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人民團體法 第33條(經費來源)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全聯會章程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上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五、散會:晚上2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