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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醫師公會第11屆第9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2016-04-07 09:38:19]

嘉義市醫師公會第11屆第9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日期:民國105324日(星期四)晚上21:30

地點:嘉義市吳鳳南路3752號(公會會館)

出席:蔡宗佑、王中敬、王錦基、張耿源、陳俊雄、吳明彰、侯聰明、張文祥、莊茂德、曾良達、戴孟平、陳明煌、胡昌國、謝景祥

請假:蔡忠斌

列席:柯明裕           出席人數:14名,已達法定人數

主席:蔡宗佑                              紀錄:鄭華琴

壹、主席報告:(略)。

一、  工作報告

(一)  請確認104.12.1711屆第8次理事會會議紀錄及辦理情形。

決定:1.10411月份財務報表確認。

      2.105年度會議及活動及105年度經費預算通過,今年度執行。

      3.通過公會會館裝置電梯及4樓屋頂整修,工程已近完工。

      4.通過公會購買AED(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Philips FRX主機,型號861304,價格108仟元,預計4/27舉辦AED醫師繼續教育前購買裝置完成。          

二、會務報告及各委員會報告:

 () 各委員會報告   

(二)總幹事報告:1052月會員人數888人。                

三、討論提案:

提案一(提案單位:監事會)

案由:請審議1041-12月收支決算及1051-2月收支決算(請參閱附件)

 決議:通過。

  提案二(提案單位:監事會)

    案由:請審議1052月份銀行月報表及非定存月報表(請參閱附件)

    決議:通過。

  提案三(提案單位:秘書處)

    案由:請討論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相關事宜。

    說明:日期原訂4/21()?地點?

    決議:通過4/21()中午舉辦會員代表大會,地點:公會會館2樓。

  提案四(提案單位:秘書處)

    案由:請討論本會提報全聯會第11屆會員代表4人及理事候選1人。

  說明:全聯會預計529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第11屆理監事,3月底前提報。本會推派之全聯會第10屆會員代表及理事,名單如下:會員代表:蔡宗佑理事長、王中敬常務理事、王錦基常務理事、柯明裕顧問。理事:蔡宗佑理事長。

    決議:通過,提報代表本會之全聯會會員代表為蔡宗佑理事長、王中敬常務理事、王錦基常務理事、柯明裕顧問;理事侯選人為蔡宗佑理事長。

四、臨時動議:

  (一)提案人:蔡宗佑理事長

案由:請審議經第11屆第9次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章程第41條之3會館設備費,此條文若修改時,授權理事會決議後,次年報備會員代表大會。

說明:104429日第11屆第8次通過,會館設備費首次加入本會收取伍仟元正,其他異動不再收取,105324日第11屆第9次理事會決議,此條文若修改異動時,授權理事會決議後即可執行,較具時效性,次年報備會員代表大會。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1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

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會經費依章程第卅五條各款金額定為如左:

一.     費:參仟元正。

二. 每月常年會費:伍佰伍拾元正。

※年滿七十歲以上,入本會滿十年之資深醫師,每月只收上級公會費貳佰貳拾元正。

.會館設備費:首次加入本會收取伍仟元正,同一會員於本會的異動不再收取;若有修改收取數額及方式,授權理事會決議,次年報備會員代大會。

.會員證書費:貳佰元正。

.會員福利互助費:壹佰元正。

41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

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會經費依章程第卅五條各款金額定為如左:

三.     費:參仟元正。

四. 每月常年會費:伍佰伍拾元正。

※年滿七十歲以上,入本會滿十年之資深醫師,每月只收上級公會費貳佰貳拾元正。

.會館設備費:首次加入本會收取伍仟元正,其他異動不再收取。

.會員證書費:貳佰元正。

.會員福利互助費:壹佰元正。

會館設備費的修改異動時,授權理事會決議即可執行,較具時效性,次年再報備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通過,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二)提案人:胡昌國理事

案由:請審議經第11屆第9次理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刪除章程第10條之4精神異常者及之5聾啞異常者,參考全聯會之章程加入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說明:不合時宜且入會時無法判斷其是否異常。  

                  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0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被褫奪公權者。

.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10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被褫奪公權者。

.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

.精神異常者。

.聾啞異常者。

不合時宜且入會時無法判斷其是否異常。

 

    決議:通過,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人民團體法

33條(經費來源)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全聯會章程

第 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上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五、散會:晚上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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