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衛生福利部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0年10月25日代撥健保特約診所110年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績效獎勵費用,相關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機構獎勵金申請作業須知」(下稱作業須知)第3點第12款規定辦理。 二、 本獎勵費用以各健保特約診所於110年5月、6月實際執行防疫工作情形,依以下指標及加權指標計算: (一) 開診日數:依據診所當月開診日數,以級距給分,單月1-15分,2個月合計上限30分。 (二) 診治腹瀉、呼吸道及感冒等疾病: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供診斷碼,與主、次診斷任一欄位具有前開診斷碼者,列入計算範圍;並依據個案數或比例,以級距給分,單月3-30分,2個月合計上限60分。 (三) 遠距診治業務:經地方政府衛生局指定為通訊診療院所,或執行遠距醫療業務給分,單月以0分或5分計算,2個月合計上限10分。 (四) 加權指標:以診所各月份登記執業人數,按月以總分加權,加權級距6%-20%;另當月診治疑似個案並進行轉診,當月分數加權30%。 三、 復依作業須知規定,獎勵費用應有60%以上,分配予機構內工作人員,包含各類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請各診所負責人於撥款後1個月內,完成分配及撥款;並自行留存轉帳或簽收帳冊。如經查核有分配不實情形,將依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追回獎勵費用。 *附加檔案診所、衛生所獎勵金之獎勵人員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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