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醫師公會第九屆第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一、 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星期四)晚上21:30。
二、 地點:嘉義市吳鳳南路37巷52號(公會會館)。
三、 出席:王中敬、蔡宗佑、劉國昇、李豫安、張耿源、陳俊雄、
陳益生、盧介祥、侯林明珠、盧盈州、吳明彰、張文祥、
曾良達、侯聰明、蔡忠斌、謝景祥、楊立群。
四、 請假:王錦基、黃龍德、盧亞人。
五、 主席報告:略。
六、會務報告及各委員會報告:
(一)常務監事報告:會務運作正常及帳目已看過,沒問題。
(二)總幹事報告:
1.會員人數至11月止775人,
2.財務方面:至11月約1770萬元, 詳細情形,請參考財務報表。
七、討論提案:
提案一: 請審議99年1-11月度收支決算。
決議:通過。
提案二:請討論100年度經費預算及100年會議及活動行程。
決議:通過。
提案三:提案人:謝景祥 理事
案由:請理事長聯合其他縣市醫師公會推動醫療過失除罪化
說明:1文明國家都以民事案件處理醫療過失。
2.只有台灣以刑事手段對付醫師。
3.上個月地區醫院與楊署長開會。楊署長答應修正醫療法,
推動醫療過失除罪化。
4.懇請各醫事團體支援並敦促署長實現醫療過失除罪化的願景。
決議:全聯會對於推動醫療爭議法條修改,已討論多次並持續進行中,
瞭解其進度或行文督促加快作業腳步。
註:全聯會處理「醫療爭議」相關法案,今年(99年)最新進度為:
1. 3月18日拜會立委,委請於立法院提案修訂醫療法第82條第2項條文;5月4日再次拜會,立委對於所提出的醫療法第82條第2項條文修訂為「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上責任」認為需再研議。
2. 7月16日晉見馬總統時,建言中提出建議政府加速推動醫事爭議處理相關法案之制定或增列醫療刑事法律責任明確化條文
3. 10月12日拜會衛生署楊署長,請其就醫療爭議相關法案儘速提出成案立法。。
提案四:提案人:曾良達理事
案由:請行文嘉義市政府社會處,若本會會員前往辦理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業務時,請提供書面填表細節說明,以免多次奔波擾民,並改善服務態度。
說明:1.本人於99年12月1日下午偕同內人前往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辦理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業務,雖經事前電話接洽,但準備書面資料仍有不周全,經主辦該項業務王小姐(分機154),所提問題皆不耐煩
2.再次於99年12月10日親自前往補件,仍僅以小小的前員工離職證明未載明離職原因退件,不堪其擾,王小姐態度不佳,深覺有故意刁難之嫌。
辦法:請本會行文該處,若有本會會員類似案件前往洽談之時,請準備書面填表細節說明,並改善服務態度,以免影響市政府的便民形象,市民感受亦非常不佳。該文請副知市長室。
決議:行文市政府社會處,並副知市長
1.對於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申請,建請提供標準作業程序
說明及適當範本,以供參考,
2.對於服務態度不佳之經辦人員,請長官加以督促並予以改進。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同日2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