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關川田藥品有限公司委託台裕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之藥品「“川田 ”別癢顆粒(衛署藥製字第020452號)」(有效期限105年11月以前之所有批號)回收一案 [2015-07-17 16:48:13]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7月8日FDA風字第1041104541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4月17日派員赴台裕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執行GMP機動性查核,發現旨揭藥品所使用之主成分原料「Pyridoxine HCl」,未具有原料藥許可證亦未辦理自用原料申請,已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旨揭批號藥品,應立即下架,勿調劑、販售、使用,並依「藥物回收作業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