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8月3日FDA藥字第1041406922號函辦理。 二、針對carbamzepine、allopurinol、phenytoin、lamotrigi ne及NSAID成分藥品屬藥害救濟案件之前幾名導致嚴重皮膚不良反應之藥品,該署已陸續於99年7月23日以FDA藥字第0991408450號函、102年8月6日以FDA藥字第1021406804號函、103年8月14日以FDA藥字第1031407002號函及104年3月30日FDA藥字第1041402911號函,要求於該等藥品藥袋之「警語或副作用」加強罕見嚴重皮膚不良反應之描述如下,惠請醫療機構加強藥袋標示: (一)Carbamazepine及Allopurinol成分藥品之藥袋:「警語或副作用」應加刊「本藥品有可能發生罕見但嚴重的皮膚過敏反應,如史蒂文生氏強生症候群/毒性表皮溶解症(Steven-Johnson Syndrome/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SJS/TEN)不良反應,如出現喉嚨痛、嘴巴破、眼睛癢、皮膚紅疹等,應立即停藥,回診主治醫 師」。 (二)Phenytoin、lamotrigine及NSAID藥品之藥袋:「警語或副作用」應加刊「使用本品可能發生罕見但嚴重之皮膚不良/過敏反應,如用藥後發生喉痛、口腔/黏膜潰爛、皮疹等症狀,應考慮可能為藥品不良反應,宜立即就醫並考慮停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