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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健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藥品「五鶴標薄荷棒(內衛成製字第000847號)(批號1001206等45批)」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回收銷毀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回收事宜 [2015-08-26 16:01:11] |
說明: 一、依據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8月14日部授食字第1041105176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4年6月4、5日,派員會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赴該公司執行PIC/S GMP符合性評鑑之再查作業,查核結果發現旨揭藥品(批號1001206等45批,詳附件)使用之主成分原料「MENTHOL-L」,未具有原料藥許可證,亦未辦理自用原料申請,已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2款規定,併依同法第80條規定,涉案產品應予回收銷毀。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該單位倘有旨揭批號藥品,應立即下架,勿調劑、販售、使用,並依「藥物回收作業要點」辦理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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