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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互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喜愛”威爾喜骨填充物注入工具(滅菌)」(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09106號)醫療器材許可證經衛生福利部撤銷一案 [2015-09-09 14:04:58]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8月31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439288200號函辦理。
二、旨揭產品前經衛生福利部104年8月21日部授食字第1040024009C號函內容略以:「...據貴公司於103年12月2日互字第1031202001號函所檢附之產品資料,審查貴公司所持以原領有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09106號『“喜愛”威爾喜骨填充物注入工具(滅菌)』為名義之產品之實質內容與原核准鑑別範圍不符。貴公司於申請旨揭許可證時,切結『第一等級查驗登記申請暨切結書』所為陳述內容屬實無誤(詳說明段二),爰此,本部依貴公司所為之錯誤切結,做成核發旨揭許可證之行政處分,並不符合依藥事法第13條授權訂定之『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之範圍及種類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依職權撤銷該已核發之許可證。本撤銷處分之效力溯及99年8月18日,爰原領有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09106號『“喜愛”威爾喜骨填充物注入工具(滅菌)』許可證之市產品及庫存品為未經許可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另請貴公司配合所在地衛生局依藥事法第80條第1項第3款及相關規定,於2個月內完成市售品及庫

存品回收作業。...」。
三、藥事法第80條規定:「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藥事法第79條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四、為維護民眾使用安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旨揭醫療器材陳列販售,應立即下架並配合旨揭公司辦理回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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