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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藥業向該署反映醫療院所要求藥廠(商)販售藥品規定剩餘有效期限需一年以上之規定事宜,建議醫療院所之事項(如附件) [2015-10-23 11:20:53]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9月21日FDA藥字第1040033768號函辦理。

下載檔案: 0001683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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