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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管制藥品資源回收相關規定一案,惠請貴公會轉知相關訊息予所屬會員週知,詳如說明段 [2016-10-24 11:06:50]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月26日FDA管字第1051800629號函辦理。 二、為防範機構回收之管制藥品流為非法使用,管制藥品管理局曾於92年8月26日管稽字第0920006317號函知下列原則,請所轄機構遵循辦理: (一)民眾退回之藥品如有管制藥品,應將退回管制藥品之日期、品名、數量詳實登錄於簿冊(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退回者及點收者並於簿冊上簽名。 (二)回收之管制藥品應集中保管,並加以特別之標示,且與調劑用之管制藥品分開存放。 (三)回收之管制藥品應報請轄區衛生局(所)會同銷燬,並記錄於「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 (四)機構如於營業場所被查獲有來源不明之管制藥品,則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或「藥事法」相關規定處分。 三、檢附「管制藥品回收登記簿」之參考格式1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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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0056571A00_ATT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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