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6月12日FDA風字第1076022795號函辦理。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7年4月17日至18日,派員赴旨揭公司新竹廠執行GMP例行性查核併GDP符合性評鑑,發現旨揭批號產品第12個月之含量測定結果偏離規格,經廠內評估後主動回收。經核,本案係屬第二級回收,基於民眾用藥安全,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旨揭批號藥品,應立即下架,勿調劑、販售、使用,並依「藥物回收作業要點」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