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1月23日FDA器字第1071609195號辦理。
二、旨揭來函重點略以:為確保病患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請醫師在使用旨揭醫療器材進行醫療行為時,應詳閱該醫療器材仿單或標示可合併使用之藥品,並持續觀察患者情形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