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9日FDA管字第1089000038號函辦理。 二、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AMB-FUBINACA、Cl-Alpha-PVP、Kratom、CDMC及N-Ethylhexedrone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三、檢附行政院108年1月2日院臺衛字第1070045081號公告影本1份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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