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中央健保署108年5月22日健保審字第1080035323A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醫事服務機構誤申報未生產或未輸入達5年之藥品品項,遭健保署核刪藥費,將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健保用藥品項網路查詢服務及健保用藥品項異動及查詢檔等外部可下載檔案將該等藥品品項之價格改為「-」,並於全球資訊網健保用藥品項網路查詢服務之欄位新增備註「未生產或未輸入達5年,該品項目前無法申報」。 三、於健保署全球資訊網每月例行更新之健保用藥品項查詢檔(位置:健保署全球資訊網/藥材專區/藥品/健保用藥品項),新增未生產或未輸入達5年之註記欄位,並修正健保用藥品項查詢檔欄位格式說明。 四、醫事服務機構於108年6月1日起無法申報此等藥品之費用,若許可證持有廠商恢復生產或輸入該藥則可函健保署,醫事服務機構則可繼續申報該等品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