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10月26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717號函辦理。 二、碳青黴烯類抗生素抗藥性腸桿菌(以下稱CRE)為對碳青黴烯類抗生素(carbapenem,如doripenem、imipenem、meropenem或ertapenem等)不具感受性(nonsusceptible)之腸桿菌(Enterobacterales)。依據台灣醫院感染管制與抗藥性監測管理系統(THAS)之抗生素抗藥性管理通報資料顯示,國內醫院腸桿菌分離株之CRE百分比自105年的5.2%逐年增加至112年的7.6%,抗藥性增幅為46%。 三、因應醫療機構防治CRE實務所需,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美國、英國與澳洲等國際CRE指引,經徵詢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感染控制組會議決議,修訂旨揭指引。修訂重點摘述如下: (一)篩檢策略: 1、CRE風險評估與主動監測篩檢:醫療機構可建立院內之CRE風險評估與主動監測篩檢策略,並依照高、低風險採取相關隔離措施,另對高風險病人或有群突發事件發生時,建議可考慮進行定期篩檢(如每周或每月等),以確保及早發現新CRE陽性個案。 2、醫療照護人員篩檢建議:醫療機構可依據流行病學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研判是否將與CRE個案具流病相關之工作人員列為接觸者進行篩檢。 (二)修訂CRE菌株及其抗藥性基因檢驗之送驗流程。 (三)群突發定義與相關防治措施: 1、Carbapenem-producing Enterobacterales(以下稱CPE)群突發事件:定義調整為「一個月內於同一區域中,陸續驗出2例(含)以上具流行病學相關且帶有相同carbapenemase基因之CPE陽性個案」;發生CPE群突發疫情時,取消回顧過去6個月相關檢驗概況之建議。 2、修訂醫療機構及衛生主管機關防治措施介入時機及重點作為,並簡化醫療機構防治CPE之行政作業,取消逐案提供衛生局個案資料表、高風險區域分析表及住院病房平面圖等文件之規定,改由各醫療機構依實務所需,於機構發生CPE陽性個案或群突發疫情時,適時強化防治措施,並依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辦理。 (四)CRE個案解除隔離建議:CRE個案於住院期間應全程隔離,或於停用抗生素至少72小時後,1-2週內連續3次採檢檢驗陰性,方可解除接觸傳染防護措施。 (五)刪除以chlorhexidine沐浴進行CRE之去移生建議;增列內視鏡清潔消毒相關說明。 (六)旨揭修訂指引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抗生素抗藥性管理 /抗微生物製劑相關管制措施項下下載。 四、副本抄送相關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參考辦理,並依實務需求內化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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