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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部函詢將「美容醫學手術」及「美容醫學施行皮下植入物注射」列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列管項目一案,本會建議不宜列入,詳如說明 [2015-04-28 10:36:31]

說明:
一、復  貴部104年2月9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969號函。
二、104年1月16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33次會議紀錄及101年8月29日醫學美容專案工作小組決議,若有關乎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建議應有母法授權辦理,否則應回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範行政,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及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三、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係依醫療法第第62條第2項規定訂之,其第二條附表列管項目,規範內容為特定的高風險手術術式或使用高科技、高危險的醫療儀器設備,如使用游離輻射設備、使用放射性物質、使用開心手術設備等,操作人員須具特定專科醫師資格或為專業醫事人員並有相當之臨床經驗,可執行之醫療機構條件多數限定為醫院,甚至須為醫學中心,可見其條件之嚴格。
四、依前所述已列管項目為使用高科技、高危險的儀器設備或具高度風險的手術術式,於整體使用上或施行上會對民眾

健康有高風險的疑慮才予以列管,醫療行為皆有其風險存在,美容醫學手術有其風險自不可諱言,惟並不符合列入該管理辦法設立之目的,否則更多高風險之手術項目更須要被優先列管,另外在美容醫學施行皮下植入物注射方面亦同,如肉毒桿菌並非只用於美容醫學,長久以來已廣泛被用於眼科、耳鼻喉科等醫學領域中,若限定於使用「以美容醫學為目的時」才須特別列管似有不妥。
五、縱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訂定有其法源依據,惟美容醫學手術並不符合其訂立目的,如前所述即不宜將其納入規範;且醫師法並未限制醫師(專)科別之執業範圍,原則上具醫師資格即可執行所有的醫療業務,包含各項美容醫學手術,欲例外有條件的限制執業範圍及條件時,更須謹慎訂定規範,以免限制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權限,恐將違反比例原則。
六、美容醫學應適度管理以確保醫療品質,目前美容醫學所衍生的醫療紛擾多數並非肇因於醫療技術問題,而在於醫病溝通不足所造成認知上的落差,主要因術前告知說明不足或因過度廣告導致病人錯誤期待。  貴部已公告多項美容醫學手術及皮下植入物注射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建議應推廣給醫療機構及民眾使用,俾以確實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且應瞭解其使用情況並適時檢視修正相關內容;另對於美容醫學廣告應確實加強管理,避免造成民眾錯誤認知及期待,建議可蒐集各縣市主管機關於實務執行上所遭遇之困難優先改善,再循序就不足處加強管理,並建議可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跨部會研商相關問題。(檢附新聞資料供參考,如附件)

七、據上,正確且有效的使用各項美容醫學手術及皮下植入物注射處置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同時加強管理美容醫學廣告,應有助於醫病溝通以減少醫療糾紛,保障病人就醫權益;另基於「美容醫學手術」及「美容醫學施行皮下植入物注射」不符納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設置目的,恐將造成過度限制違反比例原則,建議不宜列入。
八、另  貴部公告「鼻部整型手術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及「玻尿酸皮下植入注射處置說明(範本)」內容,建議失明與中風係各式軟組織充填物的共同可能罕見風險,建請於

所有軟組織充填物之說明都應加入有失明與中風之危險。
(一)鼻部整型手術同意書(範本):於附註一、一般手術的風險中加入「5.有失明與中風之危險」。
(二)鼻部整型手術同意書(範本):於第五項併發症及後遺症發生機率及處理方法(包含如下但不在此限)中加入「(九) 有失明與中風之危險」。
(三)玻尿酸皮下植入注射處置說明(範本):於第五項可能併發症及處理方法中加入「(四)有失明與中風之危險」。


下載檔案: 0000363A00_ATTCH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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