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函送新修訂之「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之處理流程」及「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各1份(如附件& [2015-07-02 11:23:48]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4年6月25日疾管愛核字第1040300623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訂重點摘要如下: (一)疑似暴露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來源者,應於發生暴露後24小時內向工作單位通報,且不論暴露來源者是否以具名或不具名方式檢驗HIV,均應於一週內將「醫事、警消等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外暴露愛滋病毒通報單」送所在地衛生局備查。 (二)預防性投藥要愈早愈好,應立即轉介至愛滋病指定醫事機構,不要超過72小時。若已超過72小時,但經醫師評估仍有預防性投藥之必要,亦可投藥,惟超過7天則無預防效果。
|
|
下載檔案: 0001067A00_ATTCH2 (1).docx 下載檔案: 0001067A00_ATTCH3 (1).doc 下載檔案: 0001067A00_ATTCH1.pdf
|
![](myimg/back.gi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