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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疾病管制署放寬流感疫苗注射合約醫療院所醫師修習流感疫苗教育訓練學分證明之有效年限為五年案,該署回復情形,如說明二 [2015-08-21 15:38:38]
說明:
一、依據104年8月7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新字第1040038285號函辦理。
二、疾病管制署函覆略以:該署依實務狀況檢討,於102年將教育訓練學分證明之有效期限延長為3年。為維護民眾疫苗接種安全與品質,流感疫苗教育學分證明之有效年限仍維持現行規定,尚請醫師惠予配合(如附件)。
三、本會104年7月27日全醫聯字第1040001274號函諒悉。

下載檔案: 0001385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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