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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 貴部研擬將《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納入《醫療法》第24條,俾利醫療機構適用及藉以提高其法律位階 [2015-09-07 17:01:16]
說明:
一、依本會104年7月19日第10屆第12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結論暨104年8月23日第10屆第11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貴部於104年1月30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將醫療隱私權維護規範由「門診」擴大為「全院」適用,其中第二條第二點規定「二、病人就診時,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惟「規範」屬行政規則,不具法規、命令之性質,其約束力有限,致使常見媒體報導,有家屬或病人未徵得醫事人員同意,逕自拿手機錄音、錄影,致使醫護不滿抱怨,已影響醫病雙方之互信,甚至可能影響到醫療行為的進行。
三、爰請  貴部研擬將《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納入《醫療法》第24條,俾利醫療機構適用及藉以提高其法律位階。
正本: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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