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104年9月9日中市醫倫字第1040000649號函。 二、有關反應「安全針具」成本,提高特材給付部分: (一)健保署104年5月28日西醫基層總額研商議事會議,決定:代表所提安全針具涉及材料及廠商之問題,函請醫事司及食藥署協助解決。 (二)健保署104年8月20日西醫基層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報告:健保署103年11月1日起已調高安全空針健保給付價,目前已無買不到安全針具相關反映事項,另已收載多種規格及廠牌之安全空針供醫療院所使用(詳附件1)。 (三)如 貴會仍有接獲會員反應安全針具購買價高於健保給付價,惠請依附件2格式提供相關資訊及購買憑證影本,本會將依據向衛福部、食藥署及健保署反映。 三、有關排除臨床不適用安全針具之科別及病人部分,涉及醫療法第56條條文規定,該條文修正草案業經本會醫療政策委員會、醫事法規委員會及第10屆第9次醫院醫療委員會 暨第10屆第10次理事會通過,本會業於104年7月1日回復蘇清泉理事長立委國會辦公室,關係文書詳附件3。 四、另提供安全針具申報規定供參: (一)健保署104年7月16日「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定會議特材部分會議」結論略以: 1、同意修訂特材給付規定G301-1塑膠針頭及空針、頭皮針、靜脈留置針,G301-2安全空針及G301-4安全性靜脈導管之內容,刪除「手術及檢查過程使用者,請勿列報。」之文字。 2、後醫事機構於檢查及手術過程使用之針具類特殊材料,同意可依實際使用情形申報。檢驗用耗材不屬特殊材料,係包含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相關支付點數內。 (二)健保署104年8月4日健保審字第1040036008號公告新增及異動「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特材品項」計163項暨修正針具類特殊材料給付規定;本會業於104年8月20日全醫聯字第1040001424號函轉知各縣市醫師公會(諒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