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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同儕制約及自主管理精神,特此檢送104年9月21日至10月2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附件) [2015-10-29 11:04:49] |
說明: 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異常費用不僅遭致扣款等違約處分,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影響總額成長率。 二、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遵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5條至第40條規定,尤以下列為首: (一)醫師應親自診斷病患提供醫療服務,或於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所定條件時,再開給相同方劑。 (二)醫師應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療服務。 (三)避免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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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檔案: 0001748A00_ATTCH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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