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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開立原則,請轉知轄區醫療機構依該部93年6月25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184號函、94年8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40032244號函辦理。並請將「勞 [2015-11-02 15:04:15]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0月13日衛部醫字1041666275號函(附件一)、衛部醫字第1041666275A號函(附件二)辦理。
二、旨揭93年6月25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184號函、94年8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40032244號函主要內容如下,函釋全文請見上開附件:
(一)93年6月25日衛署醫字第0930203184號函主要內容為:請轉知所轄醫療機構,如遇民眾申請勞、農保殘廢診斷書,得依病患病情據實開立,至其是否符合保險給付條件,則由該主管機關逕為審議。
(二)94年8月15日衛署醫字第0940032244號函主要內容為:醫師開立勞、農保診斷書應依病人實際病情及嚴重程度,據實填寫,若有開立不實之情事,將依違反醫療法第108條及醫師法第28條之4規定論處;如據實開立,自無偽造文書之情事。

下載檔案: 0001823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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