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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依104年11月5日「因應勞動檢查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結論所提疑義及建議事項行文勞動部案,勞動部函復如附件 [2016-01-19 11:07:40]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04年12月24日勞職授字第1040204410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復重點略以:有關接受勞動條件檢查時,未能及時提供相關受檢資料時,可否於14日內之期限補提相關資料部分,目前法無明定,惟勞動條件檢查時請事業單位提供之受檢資料皆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應備置及記錄之事項,考量相關資料未必存放於受檢場所,必要時會給予事業單位適當時間準備,其準備期限可向來檢單位說明準備資料所需時間,並主張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第10條之規定,於合理時間範圍內,約定補提相關資料之時間。另有關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不受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應將代表及候補名單於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等規定之限制,惟仍應依規定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勞資會議。

下載檔案: 0006468A00_ATT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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