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 貴署105年1月8日疾管感字第1050500021號函。 二、按依醫療法第28條規定,實施診所督導考核屬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權責。 貴署並無法令授權制定診所督導考核項目之權限, 貴署草擬督導考核建議項目,是否逾越 貴署之權責範圍?另 貴署草案所訂之督導考核建議項目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2條第1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感染控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8條至第12條之規定有諸多雷同之處,該法令已明文規定之事項,並無必要再重複建議,以免疊床架屋招致行政效能低落。 三、診所幾乎是「單科執業」,至少有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骨科、泌尿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精神科、復健科、整形外科等不同科別,訂定共通的感染管制項目已屬不易,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及當地需要,過去所執行的督導考核項目從未聽聞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診理急診或需住院的複雜病情。且診所多屬小規模,醫師一人單獨執業者居多,並無其他專業人員共同執業。所以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考量診所的特殊性,一向以「可行性、必要性」為督導考核重點。 五、貴署所擬建議項目立意良善,卻有從中央看地方、從醫院看診所之盲點,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於不同層級醫療機構的督導考核已有完善的機制,各地方醫師公會也會即時參與訂定合宜可行的項目,過去、現在都是這樣執行。「診所感染管制」與醫院不同,係因地制宜、科別不同做彈性調整,所以本會建議繼續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視轄區不同層級醫療機構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處理。所主要以門診初級照護、初步病情處理為主,不需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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