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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政部105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404701800號令訂定「稽徵機關核算104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如附件一)、105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404701801號令訂定「104年度執行業 [2016-04-14 15:55:36] |
說明: 一、104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十、西醫師部份修正重點包括:(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部份,增列「但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所訂保障額度補足差額之收入,減除百分之七十八必要費用。」、(二)本會建議基層診所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業務及相關鼓勵方案之收入,其本質上既非屬全民健保收入亦非屬自費項目,為求公平合理,本會建議比照牙醫師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補助裝置假牙計畫收入,明訂減除百分之七十八必要費用;獲財政部採納,正式明訂「(六)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補助計畫收入,減除百分之七十八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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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0000418A00_ATTCH3.doc 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0000418A00_ATTCH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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