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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之相關使用規定 [2016-04-27 11:34:33] |
說明: 一、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之相關使用規定如下: (一)凡病患經醫師診察研判符合公費藥劑使用條件者,無須自費進行快篩,醫師即可視病患狀況及其專業判斷,開立適當之公費藥劑(克流感或瑞樂沙皆可)予病患使用。 (二)自本年3月11日起,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修正為「出現發燒等症狀之類流感患者」。 (三)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限,由原訂之105年3月31日延長至105年4月30日止。 二、檢附「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1份(如附件)。另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相關資訊,可逕至本署全球資訊網(www.cdc.gov.tw)「流感專區」瀏覽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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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105040026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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