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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門診六類特定藥品重複用藥核扣方案」跨醫事機構部分之階段實施期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調整至106年第1季起實施 [2016-05-25 14:21:36]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5月11日健保審字第1050035520號函辦理。 二、該署近期屢接獲病人至醫事機構處方或調劑時遭拒絕之投訴及醫事機構對方案執行過程之疑義,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及權益,旨揭方案跨醫事機構實施期程調整至106年第1季採分階段實施,實施對象如下: (一)106年第1季: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 (二)106年第2季:地區醫院及基層診所。 (三)106年第3季:藥局。 三、於實施前之輔導階段,該署將繼續辦理回饋各項資料、輔導執行疑義及宣導民眾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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