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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同儕制約及自主管理精神,特此檢送105年6月1日至6月17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附件),併惠請各縣市醫師公會暨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各分會加強向院所宣導 [2016-07-14 14:48:39]
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異常費用不僅遭致扣款等違約處分,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影響總額成長率。
二、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遵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5條至第40條規定,尤以下列為首:
(一)醫師應親自診斷病患提供醫療服務,或於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所定條件時,再開給相同方劑。
(二)醫師應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療服務。
(三)避免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三、依據「105年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勞務委託契約」第二條、(三)、1、(1)、(5)及《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暨分會執行幹部自律管理守則》第三條與《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醫藥專家遴聘與管理要點》第三條規定,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而受終止特約或停止特約處分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負責醫師及其他受處分醫師,如係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及各分會現任委員或審查醫藥專家,將予以解聘。





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0001037A00_ATTCH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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