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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醫師因虛報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經判刑確定,其移付懲戒適用法條疑義案(如附件) [2016-07-20 15:52:31] |
一、依衛生福利部105年6月24日衛部醫字第1051664206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釋要旨略以:有關醫師因虛報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經判刑確定者,經核該部95年5月4日衛署醫字第0950201019號函釋與大法官91年5月17日釋字第545號解釋所稱之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程度之「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不符,應修正為醫師法第25條第2款「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規定移付懲戒。 三、衛生福利部95年5月4日衛署醫字第0950201019號函釋要旨:醫師虛報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等行為,屬醫師執行業務本身之不正當行為,應依醫師法第25條第5款所定「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移付懲戒(該函釋自105年6月24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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