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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選取「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22條之回推方式」乙案,本會建議詳如說明 [2016-08-25 16:13:11] |
說明: 一、復 貴署105年8月5日健保審字第1050036093號函。 二、依據本會105年8月10日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22條之回推方式會議結論辦理。 三、本會就 貴署回推方式草案採用Q值(排除鮮少案件),表示肯定與贊同;另請 貴署採行新回推方案,應同時將該方案對點值影響及醫療生態之衝擊納入決策考量,並於實施半年後檢討。 四、前開回推方式草案,本會併同建議如下,若需本會提供更具體之意見,尚需充分時間徵詢意見,凝聚共識: (一)分別訂定醫院及西醫基層回推方式。 (二)極端值案件占率應由6%調整至14%。 (三)不採行分類回推計算方式 五、本會高度期待 貴署能適度增加各總額預算,藉以齊頭並進改善總額不足及回推制度造成院所經營陷入窘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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