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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院開立自費管制藥品予病人一案,案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請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辦,詳如說明段 [2016-10-24 15:46:25]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9月13日FDA管字第1051800667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保險對象用藥安全,健保署建置有健保雲端藥歷象統,提供民眾就醫時,診間醫師可透過健保資訊服務系統(VPN),即時查詢病人近期用藥資訊,避免醫師重複處方及病人重複用藥,以提升用藥安全及品質。請貴院於開立管制藥品時,查詢個案藥歷資料,確實依健保相關規定及病情需要開立管制藥品,且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三、另有關病人遺失或毀損管制藥品,醫師得否開立自費處方交付病人一節,經查健保署前以104年9月16日健保醫字第1040033701號函示,規範病人領藥後再就醫重複領取相同藥品,保險不予給付,係就保險對象領藥時,同一給藥期間內之重複用藥,不予重複給付,與民眾自費就醫,醫師開給自費管制藥品處方情形不同;由於病人用藥,應由診治醫師依病人病情與治療需要,依專業決定,為確保病人適症用藥、用藥安全及避免管制藥品之濫用,診治醫師處方及藥事人員調劑,除應依其執行業務相關法規辦理外,當本於專業職責審酌給藥之必要性與安全性,適時提供正
確就醫與用藥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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