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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檢送「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醫事機構說明版」如附件 [2016-11-09 14:37:36]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9月22日健保審字第1050036307號函辦理。 二、旨揭方案修正重點概述如下: (一)原方案名稱修訂為「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 (二)同院所階段部分: 1、由「逐筆管理重複用藥」調整為「同儕醫事機構閾值管理」。 2、同儕醫事機構閾值管理:當季重複用藥占率超過同儕閾值,且當季重複用藥合計金額超過3000元者,方納入需填寫重複用藥說明。 3、重複用藥占率公式:醫事機構於一季內有發生門診特定六類藥品重複用藥藥費總金額/醫事機構於一季內門診特定六類藥品申報藥費總金額 4、重複用藥占率閾值:104年Q4各層級醫事機構重複用藥占率第90百分位為基準,適用期間為104年第3季至
105年第4季,各層級閾值如下;106年第1季起適用之各層級閾值,另行訂定後公布: (1)醫學中心:0.5805%。 (2)區域醫院:0.4273%。 (3)地區醫院:0.5934%。 (4)基層診所:1.2866%。 (5)藥局:0.9214%。 (三)跨院所階段部分: 1、由「逐筆管理重複用藥」調整為「建置管理指標篩選經回饋資訊後,仍開立重複處方者抽樣審查」方式,篩選該醫療費用案件列為立意樣本審查。 2、「民眾就醫與用藥習慣」納入相關病人輔導作業辦理。 (四)藥事服務費核扣:由「單項藥費受核減則該件之藥服費亦連動核減」調整為「整件藥費受核減則該件之藥服費整筆才予以核減」。 三、該署及分區業務組將持續於VPN系統提供每季重複用藥資料供各醫事服務機構參考,並持續監控跨院重複用藥情形,並篩選異常資料轉知醫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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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0001593A00_ATTCH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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