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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有效減除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跨院重複申報,請醫療機構於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前,應確實檢核健保卡及黃卡該次服務未曾在其他院所辦理後,始得就該 [2017-04-18 15:16:16]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6年3月29日國健婦字第1060400693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本函重點略以:
(一)自106年1月1日起,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視為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就醫憑證,民眾如未帶黃卡,比照預防注射,請醫療院所勿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並協助向民眾妥為說明。
(二)請醫療院所同步向家長詢問確認未曾在其他院所接受該次服務;另亦可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兒童健康管理系統(https://chp.hpa.gov.tw)查詢,惟該系統之資料來自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申報資料,故有時間落差,純係輔助功能,不應以此為唯一依據。
(三)各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時,應確依兒童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規定,填寫「兒童預防保健衛教紀錄
表」,並留存於病歷中備查;此外,國民健康署已加強跨院重複申報案件之檢核(同身分證統一編號、同出生日期、同醫令代碼、一生限申報1次),對疑有跨院重複申報案件,將請該院所檢附該次服務之病歷紀錄(含各項身體檢查所見,及兒童預防保健衛教紀錄表),俾供審查。
(三)各醫療院所執行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時,應確依兒童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規定,填寫「兒童預防保健衛教紀錄

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1060000539_Attach1.pdf
下載檔案: XC666251950000000_1060000539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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