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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非醫事人員對重症病人及身心障礙者執行抽痰業務之適法性 [2017-09-18 15:44:56]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1061665751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該函重點略以:為應居家、特殊教育學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早期療育機構等之重症與身心障礙者照顧需求,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未涉及醫療專業判斷,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非屬醫療業務之行為,得由非醫事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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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檔案: 1060001344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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