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會107年3月29日第11屆第11次基層醫療委員會會議結論,並經107年4月22日第11屆第13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為維護醫療品質、保障醫師執業空間,本會就醫療機構掛號費及自費醫療收費標準提供意見如下: (一)若醫療院所考量其成本需提高掛號費用,建議可以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自費醫療收費標準考量各地醫療設施水準、成本及市場行情等不同,應交由各縣市醫事審議委員會管理。惟為維持一定醫療品質,建議自費醫療項目不宜訂定過低價格,避免影響醫療品質及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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