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6月4日衛部醫字第1070015011號函辦理。 二、按聯合診所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聯合診所之調劑、檢驗等部門,得由藥局、醫事檢驗所等醫事機構聯合設置。」,係設置於同一處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其業務。惟其聯合診所及藥局皆為獨立之機構,各領有其開業執照。 三、依衛生福利部106年2月16日衛部醫字第1061661268號函略以,按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3年12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30053630號函略以,診所與其他機構同址設立,應有獨立門戶,且使用空間明確區隔,不影響醫療作業,、、、。所稱獨立門戶(出入口),不以該建築物1樓大門出入口為限。爰診所與同址設立之機構,應分別設立機構之出入口,且使用空間明確區隔,不影響診所醫療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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