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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就公立醫療機構全面免收掛號費相關建議 [2018-08-29 15:45:59]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7年6月21日第11屆第9次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及107年7月15日第11屆第11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結論,並經107年6月24日第11屆第14次理事會與107年8月16日第11屆第21次常務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本會就公立醫療機構全面免收掛號費提出建議如下:

(一)建請全面檢視衛生所定位與業務內涵:查目前部分縣市衛生所及公立醫院,有全面免收掛號費之情事。惟衛生所功能定位,應以發展公共衛生及預防醫學,強化疾病預防、長照服務及健康促進等公共衛生業務為主。雖贊成衛生所對於偏鄉地區之民眾,提供診療服務,但有些衛生所卻錯將業務重心置於拓展醫療門診,實本末倒置,亟須檢討衛生所應有之角色定位,合先敘明。

(二)建議僅限弱勢族群免收掛號費:

1、醫療資源乃珍貴之公共財,部分公立醫院與衛生所長期全面性免收掛號費,已擴張非必要性之醫療利用,在有限的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下,實已嚴重扭曲分配正義。落實使用者付費機制,敦促醫療機構合理收取掛號費,才能避免不當醫療業務招攬之弊端。

2、國家為保障人民健康權、就醫權,對於弱勢族群減免其掛號費,有其目的性與必要性;惟若針對所有就醫者皆長期性免收掛號費,則已全然失去其行為之正當性。資源有其排擠效應,其他長期依法謹慎使用醫療資源之醫療機構與民眾,實質權益遭受嚴重侵害,對於弱勢族群亦造成更大之不公現象。

3、掛號費用雖屬行政費用,現行法令亦未設有實質收費限制,惟醫療機構仍應充分反映實際成本,若恃其行政預算、人力資源之優勢而長期免受掛號費,將造成整體醫療機構間之不公平狀態,商業競爭之模式不應在醫療體系中發生。

4、值此健保分級醫療改革之際,部分公立醫院免收掛號費之情形,已令「經基層醫療院所轉診得減收部分負擔」之相關法令,形同具文;「免收掛號費」造成之強大誘因更甚於部分負擔之議題,公立醫院免收掛號費與「醫療轉診制度」之推動有所扞格,對於分級醫療政策之落實已形成強大阻礙。

(三)建請督促優免費用措施應符合醫療法規與國家政策:免收取部分負擔之對象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所訂之收取規範,不得全面免收部分負擔以免違法。再者,部分公立醫院及衛生所優免掛號費行為,應僅限於實質弱勢族群;現行長期全面性免收掛號費措施,未符國家醫療政策,缺乏合理正當基礎,有儘速通盤督促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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