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第29條規定,108年1月1日前已施行第23條各款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給之證明者,不受第24條資格、條件規定之限制。 二、本會爰就特管辦法第29條第1項,訂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醫師之資格認定作業規範」(如附件),並於107年11月1日邀集衛福部醫事司、特管辦法第24條相關專科醫學會與本會討論通過,報請衛福部核備(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11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70136206號函同意備查)。 三、爰建請 貴會週知會員,若於108年1月1日前已施行前揭各款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有意依特管辦法第29條申請本會證明者,請依作業規範提出申請,重點略以: 說明: 一、《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第29條規定,108年1月1日前已施行第23條各款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給之證明者,不受第24條資格、條件規定之限制。 二、本會爰就特管辦法第29條第1項,訂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醫師之資格認定作業規範」(如附件),並於107年11月1日邀集衛福部醫事司、特管辦法第24條相關專科醫學會與本會討論通過,報請衛福部核備(衛生福利部業於107年11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70136206號函同意備查)。 三、爰建請 貴會週知會員,若於108年1月1日前已施行前揭各款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有意依特管辦法第29條申請本會證明者,請依作業規範提出申請,重點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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