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內政部107年12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70457364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反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職業團體如具雇主身分,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皆應依上開規定揭示職缺薪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