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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增訂薪資揭示規定之常見問答集及參考範例各一份 [2019-01-08 10:24:46]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7年12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70457364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以下同)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反者依第67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職業團體如具雇主身分,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皆應依上開規定揭示職缺薪資範圍。



下載檔案: 1070003696_attach1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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