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07年12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71668514號函副本辦理(如附件)。
二、旨揭來函重申藥師調劑醫師處方如有藥品未備或缺乏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師處方之藥品名稱為商品名且註明不可替代: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二)醫師處方之藥品名稱為學名或商品名加學名,且未註明不可替代:得以同成分、同含量、同劑量或同劑型之其他廠牌藥品替代,並應告知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