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1月2日健保醫字第1070017684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旨揭方案內容公告自108年起新加入方案院所均需符合該修訂之營養師資格規定;另已加入方案院所,給予半年緩衝期,自108年7月1日起未符合資格者不得參加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