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2月12日衛授食字第1079039725號函辦理。 二、衛福部就旨揭建議案函復重點略以: (一)「醫療急迫情形」係指醫師於醫療機構為急迫醫療處置,須立即使用藥品之情況。所稱「立即使用藥品」,係指病人有危害生命身體之安全,醫師於急迫醫療處置時,得當場施予之各種藥品,包含外用藥品。 (二)醫師為醫療急迫處置之目的,就病人持處方箋赴藥局調劑領藥之過程,倘依其專業就個案情形判斷,個案有疾病發作之可能,且未立即服用緊急用藥恐有危害安全之虞,醫師得另調劑緊急用藥,供個案至藥局調劑領藥期間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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