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會108年3月10日第11屆第14次醫事法委員會會議結論暨108年4月21日第11屆第19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醫療隱私是現代社會非常重要的一大議題,以未成年人的醫療隱私為例:不論是學生自行提供或學校自行記錄,學校不可避免地掌握學生的醫療隱私資訊,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國家應保障該資訊之機密性,對該資訊之流通及使用均需清楚規範,以保障學生及其家庭之隱私權。 三、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之規定,關於醫療隱私較無詳盡之保障,惟為保障個人資料及隱私權,建議 貴部提醒機關、學校、團體等辦理健康檢查時,不得強迫員工或學生等對象,加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有關檢驗或檢查,亦不得要求其提出愛滋病毒檢驗報告或合格證明;醫事機構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有關檢驗或檢查工作而製發報告時,檢驗結果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檢表或機關、學校、團體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機關、學校、團體或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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