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 貴部108年3月7日衛部醫字第1081661122號函。 二、依據本會108年3月26日第11屆第16次醫療事業輔導委員會會議結論,並經108年4月21日第11屆第19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三、本會謹就有關商業保險調閱病歷用途之「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提出修正意見如下: (一)建議於「四、被查詢人就診資料查閱範圍」特定就診資料項目中,新增「檢查紀錄」的選項。 (二)建議「五、授權有效期間,『本授權書書立日期起6個月』」修正為「本授權書書立日期起2個月」,以保障病患權益。隨函檢附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案例摘錄(如附件)以供參考。 (三)建請相關主管機關宜教育民眾謹慎填寫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以保障個人隱私。 (四)建請 貴部於病歷資料調閱同意書範本確定後,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俾請金融服務業相關機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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