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8年6月24日嘉市環廢字第10883008280號函辦理。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嘉義市政府105年9月20日府授環廢字第1055103052號公告:公私有空地或空屋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善盡維護管理之責,致雜草叢生,攀越空地空屋所有權界線外或高度超過100公分未修剪,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稱情節重大指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 三、修剪後之雜草、枯枝及垃圾請一併清除,修剪後之雜草如以就地腐化處理,請勿影響環境衛生,倘對於本案尚有疑義,請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承辦人連先生(電話:2251775分機302)。 四、檢附嘉義市污染環境行為公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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