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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採納本會意見,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刪除「醫師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等文字 [2019-11-01 15:06:56]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4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811C號函辦理(附件)。

二、106年6月2日衛生福利部公告「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其中第二條第二項「前項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惟查醫師意見書是對病人做整合性服務評估與諮詢,而「診斷書」及「病歷摘要」往往只會註明個案的疾病狀態,對於長期照護資訊提供有限;加以「醫師意見書」、「病歷摘要」、「診斷書」之格式與內容本不相同,其使用之用途亦有異,且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三、經本會多次行文衛生福利部表達建議刪除該項不合理規定,本會邱理事長泰源並在立法院透過質詢、凍結預算、臨時修正動議等努力,現獲衛生福利部採納,刪除「醫師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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