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8年11月7日衛部顧字第1081963049A號函辦理(附件)。 二、有關辦理到宅專業評估之醫療機構,除得由勞動部於108年7月19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015968號公告符合資格之醫院進行到宅專業評估外,考量符合到宅評估個案專業評估資源之可近性,尚得納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診所,惟相關行政作業,將另移請勞動部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規定進行公告事宜。 三、另,衡酌部分診所停、歇業異動頻繁且相關訓練課程辦理方式歧異,尚有認定之困難,恐影響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審作業,爰個案持續就診超過6個月(含)且看診醫師已接受居家醫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時數達16小時,或醫師已完成該部「長期照護Level-2」之診所,暫緩納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