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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流行病學條件之疑似個案因應處理原則 [2020-02-26 10:35:16]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1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96號函辦理。

二、對於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臨床條件,但最近一次流行地區旅遊史或接觸史距今已超過14天之病人,並未符合現行通報定義,惟考量無法排除有極少數例外情況之可能,請轉知貴院醫師,如醫師於對於診治未符合流行病學條件,但臨床表現高度懷疑且無法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之個案時,可請貴院感染管制人員聯繫本局承辦窗口(防疫專線:05-2341150;張雅嵐小姐)轉請疾病管制署南區管制中心諮詢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南區正副指揮官,以評估決定是否依照通報個案處理流程進行後續作業。

三、如個案為確診個案之接觸者,則為居家隔離之對象,倘個案具中國(含港澳)二級流行地區旅遊史、小三通入境,則為居家檢疫等受管制對象;上述二對象如有就醫需求,需由本局協助安排,如未依規定經本局安排而自行就醫,則請貴院所通知本局承辦窗口協助處理(防疫專線:05-2341150;張雅嵐小姐),另有關二級流行地區以該指揮中心公告列入時間為起,民眾入境日以該日期為依循,切勿回溯。

四、反之如個案未符合通報定義,且非屬受管制對象,亦非前述高度懷疑無法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醫療院所仍應提供診療服務,依其症狀提供必要之醫療處置,再請民眾返家休息,續進行自我健康觀察,不應直接拒絕診治。

五、另本局業於109年1年31月以嘉市衛疾字第1090050668號函(諒達),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將內政部移民署提供之自中港澳入境我國的名單資料,提示於健保雲端系統主頁面之病人資訊摘要,以提醒醫師注意,惟目前僅標示具有中港澳旅遊史者,故倘個案自中港澳以外國家入境者,並不在提示名單內,請加強提醒醫師對於急診檢傷與疑似呼吸道感染之門診病人務必落實「TOCC」機制,並遵循相關感染管制措施,及時採取適當的隔離防護措施,如符合通報定義則應依通報個案處理流程進行處置。

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相關防疫措施將隨時依防疫需求更新並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副本抄送本市醫師公會,有關未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流行病學條件之疑似個案因應處理原則,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依上揭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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